法律讨不回一纸道歉 日期:2013-07-16 作者:袁夏良 来源:文汇报 为社会高度关注的“上访妈妈”唐慧诉湖南永州市劳教委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昨天作出终审判决:永州市劳教委赔偿唐慧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641.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唐慧要求书面赔礼道歉的请求被驳回。
唐慧胜诉了吗?“我更看重书面道歉,经济赔偿只是象征性的。”法律没有给她最希望得到的支持。 唐慧案世人皆知,不再赘述。对唐慧来说,能在终审判决中获得人身自由被侵犯的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已属幸运。数额虽小,意义重大。然而,通过法律却讨不回一纸道歉,决不是“深深的遗憾”那么简单。 民众不是法学家,但是有逻辑头脑。既然判决永州市劳教委赔偿唐慧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么,法律已经站在唐慧一边,认定对唐慧的劳教是个错案;是错案,为什么不能获得一纸道歉?法律是每个公民的护身符,有什么比维护人的自由更神圣的使命?难道人的自由的权利轻于一纸道歉? 法官解释说: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道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也算释得神奇!以法官的法理常识,做这样的解释,怕是连自己都骗不过。法律没有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道歉,同样,法律也没有禁止过书面形式的道歉,这不是一种带有倾向的“自由裁量”吗? 唐慧被劳教案,更深层的是反映了长期存在于我国的劳教制度的弊端。由于制度上的先天缺陷,很容易在人的问题上出大错。永州市公安局局长、市劳教委主任蒋建湘庭审后说,唐慧多次违法上访,区公安分局多次向他呈报要对唐慧进行劳教,他都是以教育训诫的方式处理,但唐慧“不听劝解,屡教不改”,才做出劳教的决定。“我签那个字,也是没办法的。”签个字就能决定一个人的命运,这是现代司法的程序吗?值得深思。 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中国的法治建设在进步,中国的法治建设任重道远。这是唐慧案所具有的标本意义。 |